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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接受校内外各界人士及团体捐赠办法


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是经上级批准,具有收藏、保护、教育、研究等功能,为教学科研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博物馆。通过展示公路交通领域的整体发展和卓越成果,突出高等教育在国家交通强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并向社会广泛传播公路交通科技文化知识,为我国公共文化体系服务。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向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捐赠,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不断地充实藏品,规范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受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学校有关捐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所有捐赠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借用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名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三条 境内外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无条件、附带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产。

第二章  捐赠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捐赠内容包括公路交通活动相关的书籍、仪器、工具、模型、教具、桥梁部件、照片及有价资产等(主要包括但不限定于:老式公路选线仪器、老式筑路工具、大型斜拉或悬索桥梁部件如螺丝、拉锁等、汽车等载运工具实物或模型、老旧红绿灯、信号机、交通指挥棒等、书籍、设计图纸等)捐赠的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其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五条 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如下: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无偿地自愿地向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提供藏品、资金、或相关实物。 (二)附带义务地捐赠:指捐赠人可以与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较详细的捐赠协议。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六条 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明确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签订捐赠协议。 (三)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捐赠人办妥相关手续。

第三章  捐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对捐赠人颁发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捐赠证书,涉及到冠名、共建等有关事宜依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设立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资金应主要用于与博物馆公益事业有关的教学、研究、管理、建设等。

第九条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因受赠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馆务会议通过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