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 35 号令)和《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长大重〔2015〕21 号)要求,经各方面民主推荐与选举表决等程序,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务会审议,决定成立长安大学公路交通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二、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学术咨询、评议机构,也是我馆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与指导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 制定科研、学术研究计划:审议我校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博物馆建设中的指导、决策、评价等工作。审议学校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对博物馆学术研究和科普工作发展相关的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组织科研、学术研究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及馆内外学术课题的申报。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学术讲座。
三、编辑出版馆刊、论著、不定期出版学术方面的著作。
四、审议业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学术成果:考核业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听取本馆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业务人员汇报本年度研究成果和研究项目进展情况。评选馆内优秀科研成果,对学术研究成果及陈列方案实行定期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并积极参与上级有关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评奖活动。
五、推荐参评专业技术职务:配合办公室对申报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术成果的评议并推荐。
六、向馆务会议提交我馆科研经费使用具体意见,以及对本馆提供经费出版的各种书刊进行评审和论证。
七、建立学术研究成果档案。对已公诸于世的馆内集体和个人的科研成果及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八、对其他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决策,以及处理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外聘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二、公路交通博物馆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由十三人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四章 权利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资料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在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